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祖標選任辯護人胡昇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已坦認被訴全部犯行,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足認其嫌疑重大,本院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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