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費立菁 送達代收人 王國權 被告 曾昶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