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號三四樓A1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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