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稚愷
李庭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 李聖傑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2萬8,44
2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64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債務人李聖傑│├──┬───┬───┬───┬───┬───┤│(平方公│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尺)│││││市區│││││││├──┼───┼───┼───┼───┼───┼──┼────┼──────┤│1│新北市○○○區○○○段││756││98.75│十二分之一│├──┼───┼───┼───┼───┼───┼──┼────┼──────┤│2│新北市○○○區○○○段││756-1││23.25│十二分之一│└──┴───┴───┴───┴───┴───┴──┴────┴──────┘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債務人李聖傑││││││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392│新北市淡│新北市淡│鋼筋混凝土│總面積││十二分之一││││水區關渡│水區自強│造│86││││││段756地│路233之3│四層│││││││號│號││││││││││││││└──┴───┴────┴────┴─────┴───┴───┴──────┘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系爭房地(756地號土地與392建號建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其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3,953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86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549萬9,958元(計算式:
63953×86=0000000)。
二、系爭756之1地號土地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7,800元,土地面積為23.25平方公尺,此部分之價額為
204萬1,350元(計算式:87800×23.25=0000000)。與系爭房地合計754萬1,3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債務人李聖傑就系爭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應核定為62萬8,442元(計算式:0000000×1/12≒6284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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