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聲請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俊義賴鉛坤賴隆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對賴俊義即賴鉛坤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因聲請人已於107年對賴俊義即賴鉛坤聲請本票裁定並已確定(107年司票字第6061號),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賴隆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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