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徐慧文 被告 劉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衿宏(原名 劉克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衿宏(原名劉克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