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林仁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