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許正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109年度雄補
字第1385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 許正忠 」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許正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原告姓名「許正忠」之記載,顯係「許正志」之誤
載,是本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容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