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相對人 余適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余桓景 (下稱余桓景)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余桓景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於民國97年6月24日登記在案。而余桓景於10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90,000元,約定應於107年11月12日清償。詎余桓景已於105年10月2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並未依約還款,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220,2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現由相對人余適名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通知相對人余適名及債務人即余桓景之繼承人 余佻珍 、 全秀娟 、 余曼婷 、 余若涵 、 余仲泉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未為陳述。又相對人余適名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所有權人:余適名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仁愛鄉 曲冰 4897360全部備考余適名※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