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宋必恭
宋必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參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885,298元│民國105年8月1日│2.76│民國105年9月1日│├──┼───────┼─────────┼─────────┼────────────┤│002│776,299元│同上│同上│同上│├──┼───────┼─────────┼─────────┼────────────┤│003│375,364元│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