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子尹 (原名 林雪婷 )代理人 周起祥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⒈中國信託銀行、華南銀行、臺新銀行臺南分行、土地銀行、合
作金庫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
⒊機車行照。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⒌聲請人前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於111年
5月20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98號民事裁定予以認可在案,應說明履行及毀諾經過、毀諾事由,並提出毀諾相關證明。
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開一食品行?有無兼職外送員?現行平均
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⒏聲請人為保典小吃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應
說明該商號之營業狀況、平均每月營業額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要件?並提出相關證明(包含營業登記資料、營業額相關證明)。⒐據聲請人之陳報,其父親未達強制退休年齡,應該尚有工作能
力,故需釋明扶養父親之原因及給付父親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
⒑應說明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父親財產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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