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毅庭 相對人 許富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二本票之票面金額記載「 陸拾 弎萬元」,又弎為三之異體字,對照號碼部分記載為「NT$630000」等字樣交互勾稽,可確認該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63萬元。聲請人並陳稱均已遵期提示而未獲付款,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一110年12月23日1,000,000元110年12月25日110年12月27日CR00000000A二110年12月25日630,000元110年12月25日110年12月27日CR00000000A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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