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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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54號原告 黃琬珺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被告 潘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於大陸地區監獄服刑期間,顯然無法自由入境我國至本院應訴,辯論,而有礙被告程序主體權地位與憲法賦予之訴訟權之保障,客觀上即屬因「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經於100年11月29日裁定,命在該障礙消滅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已自大陸地區監獄出監,並已入境返臺等情,除據原告具狀陳明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入出境紀錄之結果,被告確已於101年6月27日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