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趙鉦銘 債務人 林美華 債務人 林美貴 債務人 林育志 債務人 林育富 債務人 林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