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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