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振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政陽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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