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簡振連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詢問表等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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