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76號上訴人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怡岑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