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
異議人 楊坤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