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林金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雲檢智自107執更359字第114902005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裁定意旨)。又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次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

三、次按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24號裁定意旨)。再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再者,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參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8、1599號裁定意旨)。 

四、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前聲請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以雲檢智自107執更359字第1149020050號函駁回聲請,理由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受刑人聲請拆解為3組更定其刑,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等語。從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更定其刑,檢察官為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依前述說明,受刑人自得聲明異議以資救濟。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受罪刑,經本院前以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受刑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係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7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其中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罪刑之犯罪日期均早於前述基準日,而得以作為一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罪刑之犯罪日期均在前述基準日以後,且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20所示罪刑判決確定日後,自應合為一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原裁定將受刑人所犯附表罪刑分為二組,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違誤。

 ㈢受刑人主張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分拆為3組定應執行刑,即A組為附表編號1、2、18、19;B組為附表編號3至17、23至27;C組為附表編號20至22,而其中A組之定刑下限為11月;B組之定刑下限為8年4月;C組之定刑下限為1年,全部之定刑下限為10年3月,較之原裁定之定刑下限15年4月為低,在定刑上限均相同之情形下,依上開方式分拆為3組定應執行刑,始為責罰相當,並可使受刑人免受不利益之危險等語。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並非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參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86號裁定意旨),故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所列B、C組所稱之「定刑下限」即屬有誤,而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之各組全部定刑上限,既與原裁定相同,又受刑人所指分拆方式之B組中,其中附表編號3至17、23至27係各受執行刑之裁定,且犯罪時間並非連貫而有差距,縱以此方式分拆定刑,亦未必對受刑人可為有利之認定。揆之前揭說明,原裁定就附表所示罪刑,經各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已使受刑人享有相當恤刑之利益,衡以其犯罪次數、犯罪情節及各次宣告刑輕重,上開兩組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自不符合得重新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條件。

五、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認依其所稱之拆分重組方式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有利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要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6日

105年4月6日

104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7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319號

105年度訴字第319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25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16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1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2日

105年1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6日

105年2月6日

105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2日

105年2月12日

105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3日

105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決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6年3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定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3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4日

105年12月13日

106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

106年3月10日

106年5月26日

106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確定日

106年3月27日

106年6月26日

106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4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27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3日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年9月13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7日

105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附件: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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