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13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素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林金吾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