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鐘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參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玖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柒仟零陸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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