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應支付北海人力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萬元整,履行方式: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年五月三日止,共計參拾肆期,按期於每月三日支付,第一至三十三期每期支付新臺幣壹萬貳千元整,第三十四期支付新臺幣肆仟元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弄○○號「北海資融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主任,負責人力派遣及收受客戶應付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自民國96年
1月19日起,向如附表所示北海公司簽約廠商請領之粗工工資共計新台幣(下同)7萬6,450元,應繳回北海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後,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金額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嗣因無故離職,且不知去向,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北海公司負責人 羅健樺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北海公司送款單、送貨單、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明細表及收據。
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公司名稱│應收帳款發生時間│侵占金額│├──┼──────────┼────────────┼────┤│1│ 盛灃 營造有限公司│96年1月5日至同年月14日│14,175元│├──┼──────────┼────────────┼────┤│2│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96年1月19日│25,000元│├──┼──────────┼────────────┼────┤│3│盛灃營造有限公司│96年1月22日至同年月30日│19,688元│├──┼──────────┼────────────┼────┤│4│盛灃營造有限公司│96年1月24日至同年月31日│12,600元│├──┼──────────┼────────────┼────┤│5│盛灃營造有限公司│96年2月1日│1,575元│├──┼──────────┼────────────┼────┤│6│盛灃營造有限公司│96年2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3,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