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裘堡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宏亮 告訴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被告 沈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審判長就證據調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6條、第166條之6、第288條之3所稱代理人,係指當事人之代理人;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此觀諸同法第3條之規定可明。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告訴代理人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代理人。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裘堡事業有限公司,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應僅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而無於審理期日行使詰問證人之權利,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