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林登源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