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智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智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智軒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於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3年4月19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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