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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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龔裕凱林彥耀債 務人皇綱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淳棋 人之2債務人 李和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12,604元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2年5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659,105元112年3月9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2.875%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3%暨自111年4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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