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浚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浚豪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相關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然依刑法第41條第2項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且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4款規定之反面解釋,本件不待受刑人之聲請本可定應執行刑,惟本件仍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部分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所示等罪之應執行之刑,惟參諸前揭說明,本件於更定其刑亦應受該裁定之限制,而不得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所載之論罪科刑之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轉讓偽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前1│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9日22時│││週某日││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緝│署108年度毒偵字│││3564號│字第50號│第9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07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投簡字第││事實審││375號│474號│77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8日│108年2月15日│108年3月2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07年度投簡字第│108年度投簡字第││判決││375號│474號│77號││├────┼────────┼────────┼────────┤││判決│107年10月30日│108年3月9日│108年4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罪名│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6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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