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12.19│97.1.21│97.1.22││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速│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3號│偵字第1552號│字第30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685│97年度易字第3144││事││224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3│97.4.30│97.9.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1685│97年度易字第3144││定││224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3.17│97.6.2│97.10.27│││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備註│更字第765號執行│更字第765號執行│更字第765號執行│││中│中││└──────┴────────┴────────┴────────┘┌──────┬────────┬────────┬────────┐│編號│4│5│6│├──────┼────────┼────────┼────────┤│罪名│恐嚇│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1.23│97.1.2│97.1.3││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025號│字第6096號│字第60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4│97年度訴字第4684│97年度訴字第4684││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9.30│97.11.28│97.11.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97年度易字第3144│97年度訴字第4684│97年度訴字第4684││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10.27│97.12.18│97.12.18│││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備註│更字第765號執行│更字第765號執行│更字第765號執行│││中│中│中│└──────┴────────┴────────┴────────┘┌──────┬────────┬────────┬────────┐│編號│7│││├──────┼────────┼────────┼────────┤│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8~9間某時││││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43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1657││││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24│││├─┼────┼────────┼────────┼────────┤││法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8年度上易字1657││││定││號││││判├────┼────────┼────────┼────────┤│決│判決確定│98.11.24│││││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53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