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13號聲請人 何振威 相對人 莊栢亨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票票號TH0000000發票日及到期日均記載為「中華民國2021年」,依當事人之真意顯係以西元為簽發本票之年號。又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而認為本件本票所載「中華民國2021年」實為「西元2021年即民國110年」,併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66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6月23日1,500,000元未記載110年6月24日TH0000000002110年7月7日2,000,000元110年7月7日110年7月8日TH0000000003110年8月7日3,000,000元110年8月7日110年8月8日TH0000000004110年8月14日500,000元110年8月14日110年8月15日TH0000000005110年9月6日3,000,000元110年9月6日110年9月7日TH0000000006110年12月7日1,500,000元未記載110年12月8日TH0000000007111年1月23日500,000元111年1月23日111年1月24日TH0000000008111年3月7日1,000,000元111年3月7日111年3月8日TH0000000009110年5月5日500,000元110年5月5日110年5月6日CH739404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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