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博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申請書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9日聲請狀所附欠費函文受文者為「 鄭伯綸 」,應提出「鄭博綸」相關釋明文件,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