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文戰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
7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年11月13日宣判,認被告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刑徒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惟判決尚待確定。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以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有逃亡遭通緝之事實,並已逾期居留,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且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從而,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