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姜國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390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00211,425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00322,051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1%00427,457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0054,860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0069,360元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