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三誌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秀香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11年12月15日122,669元UA0000000三誌鋼鐵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