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輝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3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輝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6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陳輝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36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6年5月31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而為警查扣之「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個,確屬侵害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乙節,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與會員資料、職務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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