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藍堉瑄
曾亭嘉
王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34,173元111年3月3日起至111年9月2日止2.9469%111年4月4日起至111年9月2日止左列利率之2.9469%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4.329%111年9月3日起至111年10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2.9469%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369%2665,006元111年2月3日起至111年8月2日止2.9469%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8月2日止左列利率之2.9469%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4.329%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9月3日止左列利率之2.9469%11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32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