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80號

上訴人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丁莉莉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108年度店簡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