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吳榮峯 相對人 吳信宗
吳得山
吳得慧
吳得陽
吳得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97號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二所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475元由聲請人預納估價費4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估價費10,000元由相對人吳得鑫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475元由相對人吳得鑫預納(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應給付吳榮峯之訴訟費用(共83,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吳得鑫之訴訟費用(共12,4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吳榮峯4/806,238元2吳信宗1/420,878元3,119元3吳得山1/165,219元780元4吳得慧1/165,219元780元5吳得陽1/165,219元780元6吳得鑫1/165,219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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