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在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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