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致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致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致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十月及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九月二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0四八0號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