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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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1月4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1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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