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
上 訴 人  魏憶龍 律師即 賴見強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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