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奇論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09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智簡字第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卓奇論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同法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OO通訊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098號被告卓奇論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奇論在嘉義市○區○○路○○○號1樓108櫃經營「時尚名膜工作室」,販售手機包膜產品。明知 張小白 插畫圖片係坤龍通訊有限公司享有向北京力潮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取得張小白插畫圖片之合法授權之著作,竟於民國107年3月8日17時許,基於重製之犯意,未經坤龍通訊有限公司同意,重製上開著作,而用於手機包膜。
二、案經坤龍通訊有限公司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奇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何佳勳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3張、數字作品版權登記查詢結果、張小白圖片使用合同及商務合作條款、張小白插畫授權書、時尚名膜網頁照片4張及產品目錄1本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末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本案之情節尚屬輕微,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檢察官楊麒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夢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