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紫綝 (原名:何
潔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3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