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務人愷隆輪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鐘世洲 人債務人 鐘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鐘世洲、鐘世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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