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宏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被告 劉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五頁關於:㈠如附表編號三【債權本金欄】所示之「7700元」均應更正為「7770元」、㈡如附表編號三【違約金(或逾期手續費)計算方式欄】所示之「延滯第1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均應更正為「延滯第1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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