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林錦鑾 代理人 梁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受益憑證109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編號張數單位數備考0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