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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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八六號原告 郭麗真 被告方 鐵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六二四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就其以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陸仟元所標得臺北市政府公告一○四年度第五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第四十八標號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以該標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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