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26號聲請人 歐立宗 相對人 黃潘菊花 相對人 黃姿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22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76│├──┼───────┼────────┼───┼──────┼────┤│002│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77│├──┼───────┼────────┼───┼──────┼────┤│003│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78│├──┼───────┼────────┼───┼──────┼────┤│004│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79│├──┼───────┼────────┼───┼──────┼────┤│005│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0│├──┼───────┼────────┼───┼──────┼────┤│006│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1│├──┼───────┼────────┼───┼──────┼────┤│007│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2│├──┼───────┼────────┼───┼──────┼────┤│008│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3│├──┼───────┼────────┼───┼──────┼────┤│009│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4│├──┼───────┼────────┼───┼──────┼────┤│010│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5│├──┼───────┼────────┼───┼──────┼────┤│011│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6│├──┼───────┼────────┼───┼──────┼────┤│012│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7│├──┼───────┼────────┼───┼──────┼────┤│013│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8│├──┼───────┼────────┼───┼──────┼────┤│014│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573789│├──┼───────┼────────┼───┼──────┼────┤│015│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26│├──┼───────┼────────┼───┼──────┼────┤│016│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27│├──┼───────┼────────┼───┼──────┼────┤│017│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28│├──┼───────┼────────┼───┼──────┼────┤│018│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29│├──┼───────┼────────┼───┼──────┼────┤│019│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0│├──┼───────┼────────┼───┼──────┼────┤│020│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1│├──┼───────┼────────┼───┼──────┼────┤│021│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2│├──┼───────┼────────┼───┼──────┼────┤│022│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3│├──┼───────┼────────┼───┼──────┼────┤│023│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4│├──┼───────┼────────┼───┼──────┼────┤│024│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5│├──┼───────┼────────┼───┼──────┼────┤│025│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6│├──┼───────┼────────┼───┼──────┼────┤│026│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7│├──┼───────┼────────┼───┼──────┼────┤│027│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8│├──┼───────┼────────┼───┼──────┼────┤│028│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39│├──┼───────┼────────┼───┼──────┼────┤│029│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0│├──┼───────┼────────┼───┼──────┼────┤│030│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1│├──┼───────┼────────┼───┼──────┼────┤│031│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2│├──┼───────┼────────┼───┼──────┼────┤│032│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3│├──┼───────┼────────┼───┼──────┼────┤│033│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4│├──┼───────┼────────┼───┼──────┼────┤│034│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5│├──┼───────┼────────┼───┼──────┼────┤│035│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6│├──┼───────┼────────┼───┼──────┼────┤│036│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7│├──┼───────┼────────┼───┼──────┼────┤│037│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8│├──┼───────┼────────┼───┼──────┼────┤│038│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49│├──┼───────┼────────┼───┼──────┼────┤│039│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654650│├──┼───────┼────────┼───┼──────┼────┤│040│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18│├──┼───────┼────────┼───┼──────┼────┤│041│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19│├──┼───────┼────────┼───┼──────┼────┤│042│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0│├──┼───────┼────────┼───┼──────┼────┤│043│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1│├──┼───────┼────────┼───┼──────┼────┤│044│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2│├──┼───────┼────────┼───┼──────┼────┤│045│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3│├──┼───────┼────────┼───┼──────┼────┤│046│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4│├──┼───────┼────────┼───┼──────┼────┤│047│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403125│├──┼───────┼────────┼───┼──────┼────┤│048│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284425│├──┼───────┼────────┼───┼──────┼────┤│049│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284423│├──┼───────┼────────┼───┼──────┼────┤│050│102年2月10日│18,000元│未載│102年2月10日│2844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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