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宜靜 債務人 賴威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